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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徐延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27
浏览量:5477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农民。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武安市公安局逮捕,现押看守所。

辩护人程剑锋、徐延爽,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丽辉、王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程剑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强迫交易罪

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郭某伙同郭占强、郭江波(另案处理)、申维(在逃),将赵某带到武安市申氏会馆的一个房间,在被告人郭某和郭延峰、郭占强、孙晓贤、郭江波(另案处理)、郭波、韩雅东、申维、郭鹏(均在逃)等人的威胁下,强行将一辆丰田霸道(牌照为冀D×××××)和一辆本田雅阁(牌照为冀D×××××)分别以35万元和2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经武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丰田霸道当时价值为316414元,本田雅阁当时价值为164817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郭某伙同郭占强、郭江波(另案处理)、申维(在逃)将赵某带到武安市申氏会馆的一个房间,在被告人郭某和郭延峰、郭占强、孙晓贤、郭江波(另案处理)、郭波、韩雅东、申维、郭鹏(以上四人均在逃)等人威胁下,逼迫赵某给郭延峰写一张196万元的借条。从此之后,郭延峰指使其手下携带镐把、砍刀等到赵某家,公司等地对找赵某,威胁赵某及其家人,迫使赵某给郭延峰转款,截止2013年10月份。赵某共给郭延峰转款达281万元。

2、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郭延峰指使被告人孔建明等人将赵某带到申氏会馆608房间,赵某在被告人郭延峰、郭占强、孔建明、孙锐和郭某等人的威胁下,被迫给郭延峰写了一张200万元的借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其不在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程剑锋提出,强迫交易中被告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敲诈勒索中被告人只是和郭延峰一起有过要账的行为,即使参与要账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4日被告人郭占强、郭江波和郭某(另案处理)申维(在逃)将赵某带到武安市申氏会馆的一个房间,在被告人郭延峰、郭占强、孙晓贤、郭江波和郭某、郭波、韩雅东、申维、郭鹏(以上四人均在逃)等人威胁下,强行将一辆丰田霸道(牌照为冀D×××××)和一辆本田雅阁(牌照为冀D×××××)分别以35万元和20万元的价格卖给赵某,后逼迫赵某给郭延峰写下一张196万元的借条。从此之后,郭延峰指使其手下携带镐把、砍刀等到赵某家,公司等地对找赵某,威胁赵某及其家人,迫使赵某给郭延峰转款,截止2013年10月份,赵某共给郭延峰转款达281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害人赵某陈述,因为郭延峰经常敲诈勒索我的钱财,我没有及时给他,所以郭延峰绑架了我的父亲,以此来勒索我的钱财。郭延峰逼我给他写借条,派人扣住我、我前妻和我朋友的车,还从我南河底麻地皎铁矿抢走2000多吨铁矿,并且郭延峰还经常去我家闹事。最严重的就是这次郭延峰绑架我父亲,然后以此要挟,让我给钱他才放人。2011年6月份,武安市南河底麻地皎铁矿需要资金复工,所以我借了郭延峰6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算上利息6万元,我给郭延峰打了一个66万元的借条。2011年7月份,我通过自己在农行的账户给郭延峰的妻子孙晓贤转了35万元,用于归还向郭延峰的借款,剩下的钱我和郭延峰沟通好了8月份还,当时郭延峰也同意了。到了8月份,郭延峰打电话让我去武安市财富大酒店。见面后,他说他有一辆白色的霸道越野车在河南放着没人开,知道我一直往山上跑,便要借给我开。我当时同意了,于是就开回来了这辆车。8月底,我又给孙晓贤的账户上转了17万元(还是郭延峰让我转给孙晓贤的)。9月初,我在武安市财富国际酒店给了郭延峰10万元现金。9月中旬,我又转给孙晓贤7万元左右。9月下旬,在武安市摩登KTV我又给了郭延峰10万元现金。这时,我一共给了郭延峰79万元。这79万元是我归还2011年6月份借郭延峰6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算下来应该是78万,我记不清当时和郭延峰怎么协商了,共给了他79万,借条还在郭延峰手里。

在我还清这笔借款后,过了一两天,郭延峰约我在财富国际酒店见面。见面后,郭延峰对我说:“你把我的这辆白色霸道车买下吧,反正你也开了一段时间,这辆车就顶你在7月份还我的35万元。”我当时不同意,郭延峰就威胁我说:“如果你不同意,你以前还的钱就全部作废。”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就答应了。之后我们还见过几次面,郭延峰都没有提霸道车这件事。到了农历2012年元月份,我当时在阳光小区居住,上午八点半我在住处门口被郭延峰带着的四个人(郭某、郭占强、胖子郭江波、东湖老赞)叫到了申氏会馆513房间。到房间后先让我和郭延峰两个人单独在屋里谈了谈,郭延峰说我现在混的可以,并说要把霸道汽车和一辆本田汽车顶账给我,我不同意。紧接着郭延峰的四、五个手下就又进来了,有郭某、西马庄村二鹏、东湖老赞、胖子郭江波(我不知道他们的真名字)。我看情况不对劲就准备走,郭延峰便拦住我说要捋捋我借款的事,他说我以前还给他的79万元都算利息,本金(60万)还需要再还,算上开他的那辆白色霸道汽车,我共欠他95万元。他手里还有一辆黑色的本田雅阁轿车,也要抵给我,算成20万元,又给了我26万元现金和一个雅园门口信用社的存折,这些钱合计起来有146万元,郭延峰让我必须借5个月,每月利息为10万元。

我不同意,郭延峰和他的手下逼着我让我写下了196万元的借条。郭延峰对我说:“二栋,你现在也赚了钱了,要不是我当时借给你60万你也赚不了这么多钱,有钱大家一起花。”我说:“借你的钱连本带利我都已经还清你了,并且我平时给你的钱也不少。”郭延峰说:“你必须给我打这个借条,不打这个借条你就不能走,你这个年也别想好好过。”老赞、二朋、郭某堵着门,自从上午八点半被郭延峰等人带到申氏会馆,一直到十一点半,我实在没有办法,只好给他们写了一张196万的借条。

到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就把这196万元还清了,到2013年10月份的时候,郭延峰派他的手下“二明的”等三人(另外两个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强迫我到武安市申氏会馆608房间见郭延峰,在郭延峰和“二明的”等人的逼迫下,我给郭延峰打了个200万元的借条。我不欠郭延峰钱,是郭延峰和他的手下用威胁的手段强迫我写的。

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9点多,我在武安市金桥饭店附近被郭延峰手下二明的发现了,二明的就开着车堵住我,并让我接了郭延峰电话,郭延峰在电话里骂我,并要我到武安市财富酒店和他见面,当时二明的还相跟着两个格村的人,我很害怕,怕郭延峰到我公司找事,也害怕郭延峰报复我,我就和二明的一起去到武安市财富酒店门口和郭延峰见了个面。见面后我问郭延峰啥事,并说我急着去邯郸办事,郭延峰什么也没有说,光说让二明的开上车拉上我一起去,我想坐我车去,郭延峰不让,我因为害怕就只好听他的,让我司机开车先走了,我坐上二明的开的一辆本田汽车去邯郸办了事,车上除了我和二明的之外,还有那两个格村的人,我认为就是监视我的,所以我就老老实实的跟着他们去邯郸办了我的事就又坐着这辆车回来了。回来之后就七点多了,二明的直接把我拉到了武安市申氏会馆608房间,到房间之后,郭延峰就在房间里等着我,郭延峰直接对我说:“给我打二百万借条”!我不同意,二明的采住我头发往我脸上扇了两耳光。郭延峰就说:“不同意不行,不同意你就别走”。就让二明的等人看住我,还说如果不打这张借条,就派人堵住我公司的门,给我制造负面影响。到了晚上九点多,我媳妇一直给我打电话叫我回去,我很烦,也害怕再挨打,害怕因为这个事影响我的名誉,影响我的家庭,就给郭延峰写了一张二百万的借条。

我都已经还清了郭延峰的钱了,在我还清他钱之后,打196万欠条之前开始,郭延峰就开始跟着一帮人对我又打又骂,还到我家里和公司找事,我就彻底害郭延峰这帮人怕了。

郭延峰经常早上或半夜就派人到我阳光小区的家中踹门,几乎隔一两天就去一次,进门后大呼小叫,吓唬我媳妇跟两个孩子,让他们把我交出来,对他们说:“交不出来你们全家就都别想活着!”他们又纹着身,拿着砍刀,我媳妇和孩子实在是无法生活在恐惧之中,我怕孩子和媳妇受到伤害,就只能把两个孩子送回老家,媳妇回娘家住了。郭延峰还派“二明的”等四五个人经常到我的公司闹事,三两天去一次,他们手持砍刀或镐把进入办公室,公司的员工一看见他们来就吓得躲起来了,偷着打电话告诉我:“郭延峰他们又来了,你千万别回来”。我的员工说,他们进入办公室手里拿着砍刀和镐把,又敲桌子又夯东西,又喊又骂:“妈的,让赵某马上回来,告诉他不回来就把公司门堵了!”他们坐在我的办公桌上喝酒,吓的我半年来一直没有去我的公司办公,他们为了找我,经常或去我公司找事,或在公司附近藏着监视我。还到我的父母家里找事,说要杀了我们全家,多次在路上堵住我打我,我跑到过石洞派出所,他们追到我派出所,我向派出所、刑警六中队报过五六次案,郭延峰他们都说是经济纠纷就了事。他们每天找不到我就不停的给我打电话、发短信恐吓我,辱骂我,说要整死我,说是我快把他逼疯了,要让我的所有企业弄的没法干,还往我公司门口放了棺材和五六个花圈,我的企业是国家重点农业项目,又怕影响不好,我的精神已经崩溃了,任由他们叫我怎样我都不敢反抗和拒绝。每次都是给了他们一点钱后能安稳一两天,要不就是每天这样折磨我。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按照他们说的办了。

又过了几天,郭延峰派“二明的”、“小胡”、孙彦峰、郭占强等7人到我家强迫我到郭延峰西马庄村的家中见郭延峰,郭延峰又强迫我给他写了一张100万元的借条。这次我也没有借郭延峰的钱,也是在郭延峰等人强迫、威胁我写的借条。

又过了几天的一天下午七点多,我在武安市雅园小区门口被二明的、孙彦峰、小胡、武安市四街徐亮,还有格村两个人等人开车堵住了,我问他们有什么事,他们也不说,就是不让我走,我给郭延峰打电话,郭延峰关机了,我给他们要郭延峰的电话号码,他们也不说,二明的后来就问我身上是否带着钱,我说没有带着,二明的不信把我身上的口袋摸了一遍,我不让二明的动我口袋,二明的按住我手从我右边裤子口袋掏出一张农行的银行卡,并且问我这张卡的密码是多少,我不给他说。二明的又开车拉着我到武安市阳光小区附近一个农行,当时我在车后面坐着两边坐着格村的人和孙彦峰,徐亮开着车,二明的对我说,你赶紧给我说密码,一会我早点让你走,不说我就不让你走,我也急着回家,就给二明的说了密码,二明的从柜员机上取了一万八千元,我听二明的打了一个电话说弄了一万八千元,我听电话对方说在申氏会馆,然后二明的打上一辆出租车就去送钱了。徐亮等人开车押着我又到了雅园门口,大概晚上十点左右二明的和郭延峰开一辆黑色路虎汽车到了雅园门口,我看见了郭延峰,就想下车和郭延峰见个面,车上的人不让,这时车上孙彦峰接住郭延峰电话,让他们拉上我到森宝宾馆后院见面。我坐车到森宝宾馆后院后,郭延峰让我上他的车上,和他一起去他家一趟。我也不知道什么事,本身对郭延峰也害怕,就坐上了郭延峰的车到了西马庄村郭延峰家里,郭延峰就对我说一会到了家里你啥也不要说给我打一个一百万的借条,我起先不同意,郭延峰对我说:“你如果不打这个借条,你今天就别想走,明天我就叫人堵了你公司的门,你想发展,发展个蛋吧”!我只好同意。到家后,郭延峰叫郭占强去拿了印台,我就给郭延峰打了一张一百万的借条,我在落款的日期写的是农历。后来郭延峰就把我送走了。

2013年10月17日打200万借条的时候我记着郭延峰和孔建明两人逼着我打的借条,还有四五个人在房间外面我记不清都是谁了,我给郭延峰打196万条的那天跟抵押霸道车和本田车是同一天,打这个条的时候有郭延峰两口子和老三、郭占强、郭江波、孙锐、老赞、小二鹏,还有谁我记不清了。我准备离开房间的时候,郭延峰就派郭某等人将房间门口堵住,说话也非常粗暴,还用语言威胁我,我实在没有办法,也不敢反抗就给他们打了一张欠条。郭某没有动手打我,不过他说过不签就不让我走的话。

2、同案犯孙晓贤供述,2012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赵某在申氏会馆给郭延峰打了一张欠条,金额多少我不知道,大概还有三四个人在场。当时我没有给赵某现金,记不清郭延峰给了没有了。我知道郭延峰经常派人去赵某家里、公司找赵某要账,每次派谁去我不知道。我知道郭江波、郭占强、孙锐、孙彦峰、二明的、马庄老三、郭波、郭鹏经常跟着郭延峰。

3、同案犯孔建明供述,2013年夏天的一个中午,赵某和郭延峰在联社家属院的一个复式楼里谈事儿,他们说的什么我不知道,因为当时赵某和郭延峰在二楼,我和郭占强、老三孙锐等六七个人在一楼,等赵学农走的时候我听到他说矿上还有一些矿底,大概值五六万,让郭延峰拉走。我到矿上走了走说是六万应该赔不了我就要了,跟郭延峰说了一声,就去拉走了矿底。

4、同案犯孙锐供述,我听郭延峰说赵某欠他钱,具体欠多少我不知道,2013年的一天,我在武安申氏会馆五楼或者六楼的一个房间见过赵某给郭延峰写的借条,具体借条上面多少钱我不清楚,是写在一张信纸上的。当时在场的有郭延峰、郭占强、郭某还有我,另外还有谁我记不清了。郭延峰说让我把条放到包里,我拿起借条问谁的,郭延峰说是二栋的,我就放到郭延峰包里了。

2014年5月12日早晨,郭延峰妻子孙晓贤给我妻子打电话说让我去跟着郭延峰和孙晓贤办点事,过了一会儿郭江波就开着车来接我了。那天在小肥羊吃饭时,郭延峰说赵某欠他钱,赵土金听到后说赵某不正干,他也找不到赵某,说着就哭了。

5、赵某书借条一份,今借到郭延峰现金二百万元整,用款一个月。

6、武安市刑警二中队抓获证明一份,2014年11月13日7时许在郭某家中将其抓获。

7、被告人郭某供述,我跟郭延峰是一个村的,从2010年到2012年底我给郭延峰打工,基本上每天跟着郭延峰,他让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不定时给我开工资,一年下来两三万,我认识赵某,有一次在申氏会馆的一个房间,郭延峰把赵某找来说了一会儿话,后来又让郭占强拿了笔和印台,我不知道是不是在写欠条。2012年1月份的时候,农历是2011年腊月,那天我和郭占强、郭延峰在武安市申氏会馆一个套房内玩扑克,过了一会儿,孔建明和一个人把赵某带来了,然后郭延峰和赵某就去了另外一个房间,他们说什么我不知道,不过郭延峰让郭占强拿印台和笔过去,随后郭占强去楼下拿了一个包上来就去了郭延峰和赵某说话的房间,后来郭占强拿着一张纸放到了包里,我没有看纸上写的什么,后来赵某走了之后我也就走了。

2013年过完春节后的一天下午,我去郭延峰在武安市联社家属院的房子里因为生意上的事儿给他对账,当时在二楼快对完账的时候,听见楼下有人喊赵某来了,郭延峰就叫赵某上楼并叫我走了,我走到楼下看见疙瘩,郭占强和郭江波在楼下抽烟聊天,赵某站在屋里,我就先走了。

有人叫我老三,有人叫我三线,我和郭延峰是同学关系,也被郭延峰雇佣过,赵学农给郭延峰打欠条的事儿我知道,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是有几次见到郭延峰给赵某要过钱,具体要多少我记不清。打二百万借条的时候我在不在场我不知道。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郭某犯罪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法,伙同郭延峰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放高利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取非法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经审查,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赵某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够证明该事实存在,但指控强迫交易罪的事实已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事实内予以认定,存在重复评价,属想象竞合,故公诉机关指控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敲诈勒索罪第二起事实,经审查,该事实只有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且供证相互矛盾,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指控的事实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郭某提出,其不在场,不构成犯罪及其辩护人程剑锋提出,强迫交易中被告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利益,敲诈勒索中被告人只是和郭延峰一起有过要账的行为,即使参与要账行为也不构成敲诈勒索,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审查,卷内有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借条等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属实,故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陈建国

审判员  孙道庆

审判员  李入方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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